厂安委会会议 QJ/AB20 --2002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计划、布置、总结、评比我厂安全工作,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3.厂安委会的会议具体分为年度会议、半年会议和月会议,会 议召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安委会举行会议时,在家厂级领导都要参加会议,听取安全工 作汇报,研究布署安全生产工作。各车间、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均要参加,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5. 安委会会议召开内容分为:
5.1 传达、贯彻中央及地方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文件及最新的劳 动安全卫生法令、法规。
5.2 审定、分解考核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
技术措施计划,听取安全部门的工作汇报、情况反映和工作总
结。
5.3 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 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 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
5.4 通报他人事故教训;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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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
5.5 厂级领导布置全厂性安全生产活动或作安全工作报告。
6. 厂安委会会议必须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人 员等方面的完整的原始记录。
龙岩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 QJ/AB20 --2002
1. 为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减少事故隐患,促进各车间、部门的安 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3. 企业实行车间(部门)或班组自检、团“青安岗”互检、安保部门人员专检的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 每月28日为我厂安全活动日,各车间、部门要对各自责任区 内的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厂部由安保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车间、部门进行检查考核,着重检查企业的重点部位,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查明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以隐患整改指令书形式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车间,督促其按时按质整改。
5.安保部门专职人员不定期地对各车间、部门进行安全专检,发 现问题及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考核和验 收;责任部门必须按时按质将隐患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安保科。
6. “青安岗”互检工作由厂团委自行组织安排,每月互检应不少 于一次,并按规定填好“互检表”。对所查出的隐患,厂团委应逐条进行跟踪考核,直至整改完毕并将“互检表”反馈给安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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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各车间、部门每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自检不少于一次,并对
所查隐患自行整改;应按规定填好“自检表”,安保科派人不定期到各车间、部门抽查,检查发现不执行安全自检工作的车间、部门,取消其当月安全奖。
8.车间、班组、机台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对所属库房、责任区、机 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9.对安全专检、互检、自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无特殊 原因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其奖金总额的1%- 5%。
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安全技术教育制度 QJ/AB20 --2002
1. 加强全体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保能力,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3. 企业要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 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技能,自觉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安保科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
4. 新进厂的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 各车间技术改造后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后才能投入生产。
6. 对司炉工、焊工、叉车工、电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局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期进行复训,复训成绩不合格者应予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7.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现重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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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或事故隐患发生。
8. 每年应组织各车间、部门的专职安全员和全体中层以上干部进 行1-2次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
9. 选派安全专职人员参加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及中央、 省、地劳动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知识技能培训。
10. 对于违反安全技术教育制度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 奖并扣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因此酿成责任事故的,将追查责任部门领导者的领导责任。
龙岩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 QJ/AB2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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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及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2.1 为减少各类设备事故,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保障设备的有效作业率,制定本制度。
2.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各种“三违”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2.3 设备管理应着眼“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坚持先维修后生产,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4 设备事故的分类:
2.4.1 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均作为设备事故。
2.4.2 设备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
①一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真空、压空、锅炉等)供应
龙岩卷烟厂2002-10-25发布 2002-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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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厂范围内中断半小时以下、车间中断1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
②二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单机停产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半小时以上、车间中断1小时以上、 2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
③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单机停产16小时以上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1小时以上、车间中断2小时以上的(外线停电除外)。
2.5 事故处理:
① 设备发生事故后,责任部门应保持现场,立即报告。
② 设备动力科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③ 事故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④ 事故责任部门应在3天内将事故报告单交设备科。
3.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3.1 为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督促责任部门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制定本制度。
3.2 各车间、部门应坚持自检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管的“三自”活动,寻查、整改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及整改结果填入自检表中上报安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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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上级部门或厂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安全部门的专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其所在部门按时按质进行整改,并由安保部门督促执行。
3.4 对于厂区、库区、坎市打叶复烤分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填发不安全因素整改指令书,一式两份,限其所在部门按期整改,整改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整改情况并加盖部门公章,及时送达安保部门。立案日期为安保部门送达整改书的日期,销案日期以安保部门验收章的签字日期为准。
3.5 对本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事故隐患,部门安全领导应及时行文向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汇报,由厂部责成各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保证整改质量。
3.6 对在自检、互检、专检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部门除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外,还应上报分管厂领导和安保部门,再由安保部门上报省烟草专卖局。
3.7 对专检、互检、自检中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责任部门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订出计划限期解决。
3.8 对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按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罚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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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4.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我厂的生产、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加强事故防范的责任性,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4.2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3 事故报告
4.3.1 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生产事故除上报质管部门外,还应及时上报安保科及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4.3.2 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等动力设备发生事故时,除上报设备科外,还应上报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4.3.3 伤亡事故:
①轻伤事故: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负伤时,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安技科或分管副厂长。
②重伤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此类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或逐级报告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烟草公司和市劳动局、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4 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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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①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特长。
②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 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④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4.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4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后,若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的责任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市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若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及上级劳动部门裁决。
4.4.5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5 事故处理
4.5.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
4.5.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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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4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厂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5 发生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5.6 事故处理中对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罚;以纪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5.7 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整理,建立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5.8 一般事故处理应在90天内结案;重、特大事故处理应在180天内结案。事故处理后,责任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地区安全部门备案,正本送厂档案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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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确定事故责任者”原则
运用“确定事故责任者”原则,便于在事故分析中确定责任者并追查责任。
事故责任者的认定按以下原则进行:
1、因设计上有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及设备质量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采购者及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部门负责。
3、因工艺操作确定上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工艺操作条件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而错误决定,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引起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重复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
5、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制度引发的事故,由违章者本人负责;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引起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应指派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部门不安排人员参加的,由该部门负责。
6、因随意拆除或毁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或毁坏者负责。
7、对已发现的各种隐患,部门能解决而未解决或互相推诿、扯皮而造成事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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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有关部门未予及时解决而酿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负责。
8、对已呈报有关部门要求解决而又确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有关部门应向呈报部门陈述原因,并协同呈报部门订出限期整改计划,逾期未改造成事故的,有关部门应负事故责任;隐患未整改前,呈报部门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否则因此引发的事故由呈报部门负责。
9、职能部门向各分管领导反映隐患,各分管领导置之不理或无及时批复而贻误消除隐患时机造成事故的,由各分管领导负责。
10、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龙岩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卫生 QJ/AB20 --2002
1. 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劳 动过程中的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职工 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 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 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
2.1 女工是我厂生产劳动的主要群体。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 少女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 本制度。
2.2 针对我厂女工大多在生产第一线的劳动状况,每两年必须对女工进行妇科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具体由厂女工委和医务室负责实施落实。
2.3 女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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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 合同。
2.5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 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6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婴儿 不满一周岁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 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产车间应每班在劳动时间内给予 一次性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每班哺乳 时间增加1小时。
2.7 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 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 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8 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 以上自然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9 女职工第一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休息十四天,工资、资金 照发(只享受一次),第二次及以后人流假按病假处理;已领取准生证怀孕的女职工施行中期引产手术时,可休息一个月,没有享受过人流假的,工资照发,奖金按60%计发。
2.10 女工在其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省公司或市劳动局 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决定;女职工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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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3.1 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伤亡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2 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 殊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是经过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单位鉴定合格的产品。
3.3 劳工科负责全厂劳保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工作,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能负全部责任。
3.4 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 性的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工科应根据企业各工种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操作工配备齐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劳工科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验,不 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继续使用。
3.5 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 大方,不得强求全厂服装的统一。
3.6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不准转卖。
3.7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变电室、配电室及有静电危险发生的
场所,严禁穿戴化纤防护用品入内。
3.8 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部门应努力维护特殊防护用品的完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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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严禁将特殊防护用品(如变、配电室的高压绝缘鞋等)挪 作他用。
3.9 职工应按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10 安保科和工会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正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附:劳保用品的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及享受对象。
序号 | 项 目 | 使用期限 | 数量 | 享 受 对 象 |
01 | 工作上衣(分夏、秋、冬装) | 24个月 | 2件 | 全厂在册在岗正式职工(特殊工种除外) |
02 | 工作裤 | 24个月 | 2件 | 全厂在册在岗正式职工(特殊工种除外) |
03 | 工作帽 | 24个月 | 1顶 | 生产线及与生产线有关人员 |
04 | 纱手套 | 1个月 | 1双 | 生产线及与生产线有关人员 |
05 | 帆布手套 | 1个月 | 1双 | 电工、焊工、司炉工 |
06 | 口罩 | 1个月 | 1只 | 生产线及与生产线有关人员 |
07 | 工作鞋 | 12个月 | 1双 | 全厂在册在岗正式职工(特殊工种除外) |
08 | 电工鞋 | 12个月 | 1双 | 电工、焊工 |
09 | 高温鞋 | 12个月 | 1双 | 司炉工 |
10 | 护目镜 | 12个月 | 1付 | 司炉工、焊工、车工、刨工 |
11 | 电焊面罩 | 12个月 | 1个 | 焊工 |
12 | 高压绝缘鞋 | 3-5年 | 3双 | 动力车间、复烤分厂的变、配电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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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
4.1 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合理发放职工保健、营养 津贴,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制定本制度。
4.2 岗位划分:
4.2.1 特殊工种岗位按国家劳动部规定划分;
4.2.2 艰苦岗位、一般岗位由劳工科划分。
4.3 劳工科、设备科共同测定各岗位粉尘浓度、噪声等级以及高温情 况,根据国家局烟人〔1994〕第2号文件规定各工种保健、营养津贴发放标准,经厂部审批后执行。
4.4 发放周期由劳工科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4.5 各车间、部门应按发放标准把津贴发放至各岗位,任何人不得克 扣或截留。
4.6 安保科对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按规定执行者将 报由厂部处理。
5. 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5.1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5.2 劳工科每两年组织一次全体职工的健康普查,具体由厂医务室负 责进行实施。
5.3 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作业要求的职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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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进行就业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就业后,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职 业性健康检查。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 时间应计算劳动时间。
5.4 我厂特殊工种和有毒有害工种的作业人员的定期检查由劳工科具 体负责实施,检查频率为两年一次。检查内容包括全身各器 官的系统检查,血尿常规,并根据职业接触情况,参考职业病论 断标准进行其他有关身体器官功能的检查。
5.5 对检查发现有职业病的职工应采取及时治疗或疗养措施,并给予 一定的公假休息,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对职业病院确定其不宜 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劳工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调离原有害作 业岗位,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新的有害作业工种。
5.6 应定期体检的有关特殊工种、有害作业人员主要指:司炉工,电、 气焊工,配料工,除尘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机台操作人员等。
5.7 检查结果由劳工科分类造册,进行报表整理和存档,并报安保科 备案;检查中若发现职业病例,还应上报省公司和市劳动局、卫 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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